每間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秘書一名,如董事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,但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秘書。
公司秘書如屬個人,須通常居於香港;如屬法人團體,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